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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救援拖车收费有了政府指导价

发布时间:2012-06-04 已有人关注

湖北江南清障车厂最新从江苏新闻网上得到的消息,机动车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而不能正常行驶,打电话请救援车辆拖走,到底应该收多少钱?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市物价部门联合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制定出台了《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明确政府指导价

  为了规范我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确保我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物价部门制定出台了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并于日前予以公布实施。

  按照规定,机动车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具有合法经营许可资格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可以按规定收取车辆救援服务费。车辆救援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可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基础上确定本企业具体收费标准。

  与此同时,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在企业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在提供有关车辆救援服务和收取费用之前,应主动将服务内容、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向有关当事人予以说明,征得其同意并签字确认。

车型不同收费不同

  据了解,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拖车作业服务费、吊车作业服务费、平板车运输服务费、道路物资救援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等。《标准》明确,对2吨及以下或7座(含7座)以下车辆进行救援时,拖车作业服务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费用为200元/车·次,超过10公里的救援作业,在基价基础上加收超出里程的作业费;吊车作业服务费为600元/车·次;平板车运输服务费每10公里服务费为100元,超过10公里再按公里数相应加收费用。拖车时发生过路过桥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不得指定拖车公司

  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对请求救援服务,救援车辆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服务时,按相应车型起步价标准的50%收取。当夜间救援(当日20时至次日6时)对车辆救援时,可在车辆救援基价的基础上另外加收20%的作业费用。该部门还表示,《标准》明确的普通救援服务、困境救援基本服务收费标准,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不得突破,但允许下浮。此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停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